公證及登記結婚的流程

公證的結婚日期是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http://www.judicial.gov.tw/a5/6-1-3.htm

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需要自備結婚公證書,可準備中、英文本,但需要由各地方法院打上新人的姓名等相關訊息。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備存用)、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

註:若結婚新人尚未成年者,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2)結婚新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並備影本一份以備存用)。

(3)結婚人新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則要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果是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結婚新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若在例假日進行公證則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申請公證結婚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新人(若新人為未成年人,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要參加)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在服裝方面,參加婚禮人員,只要服裝整齊,結婚新人穿不穿禮服皆可。 

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會由法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最後,有件十分重要的,雖然公證結婚己經過法院的公證後認可新人的婚姻關係,但是千萬要記得,要去當地的戶籍事務單位辦理登記後,才算正式結婚了哦!而新人的身份證上在配偶欄上才會有配偶的名字呢!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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